两部门印发绿电交易专章 不得对绿电交易限价或指定价格
时间:2024-08-30 浏览量:489
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《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—绿色电力交易专章》的通知。专章给出了绿色电力交易的定义,提出建立健全绿色电力交易机制。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。
专章明确了绿色电力的交易组织、交易方式、价格机制、合同签订于执行、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。专章表示,初期,参与绿色电力交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、光伏发电项目,条件成熟时,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。
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和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,省内绿色电力交易由各省(区、市)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,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由北京、广州、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。
绿色电力交易中,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应分别明确,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交易进行限价或指定价格。
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部分与绿证部分分开结算:(1)电能量部分按照跨省区、省内市场交易规则开展结算;(2)绿证部分按当月合同电量、发电企业上网电量、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数量(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, 尾差滚动到次月核算),以绿证价格结算。
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相关管理工作,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负责绿证核发。应确保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性,不得重复计算或出售。
以下为《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—绿色电力交易专章》原文件: